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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8章 请尊重司法独|立

第378章 请尊重司法独|立 (第1/2页)
  
  而同样对少帅钦佩至极的原辽宁高等法院审判厅厅长、现在的东北司法委员会主任王瑞之,却从中得到了启发,他与曾为少帅秘书、新民司法委员会主任、现任人民党纪委书记的吴家象一道,在东北法学界的倡议下,开展了一场规模宏大、时间悠长、影响深远的大讨论:党治和法治的关系。
  
  人民党的影响越来越大,最后获得东北的政权基本无人怀疑,假以时日夺取全国政权也不是没有可能,但是等到那一天,在张汉卿建党宗旨里“党|领导国家”的前提下,党权和法权哪个大?
  
  清季以降,“欧风美雨驰而东”,包括宪政、三权分立等在内的理论与政体被引入中国,开始了一场宪政实验。与此相适应,一套以司法独|立为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与制度也开始在中国展开。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,赓续其事。北洋政|府时期的多部约法、宪法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,反映了北洋时代国家对司法独|立、超越党派政治的诉求。
  
  但正史上从1920年代起,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建立,北洋时期宣扬的“不党”司法逐步被“纳入”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,司法开始“国民党化”。新中国成立后,延续这种制度设计,虽然法院、检察院系统|独|立办案的设置使中国慢慢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上来,但各级政|府中设置的政法委书记的职务还是给法治建设带来一些困扰。当代许多中国人也在提问:党大还是法大?
  
  张汉卿觉得有必要给国人一个解释,尽管他本人从穿越前到穿越后一直纠结不已。
  
  他欣赏英美等国家的法治,他们由于多年的建设,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;而中国由于两千年封建社会的余毒,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,权大于法的现象屡禁不绝,“官|二代”们对于法的蔑视是骨子里发出的,要不然怎么会有“我爸是李刚”的奇疤事件、愤怒了无数国人?
  
  之所以后世的中国人会产生党权大于法权的感觉,是因为它反映了实际存在的一些现象: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,决策不讲程序,办事不依法依规,甚至以言代法、以权压法、徇私枉法,这些现象的存在,严重影响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,产生“权比法大”、“党比法大”的感受。
  
  但如果往深里看,“党大还是法大”其实是个伪命题。因为从逻辑上讲,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,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,两者不存在比谁大的问题,否则就会陷入话语陷饼。如果说党比法大,那就是承认依法治国、法治都是假的;反之,那又好像党的领导出了问题!
  
  这也是张汉卿一直在解决、现在在规范上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事:用法治规范党员,用党章领导法治,两者其实并不冲突。原则性的时候体现党的领导,具体的时候体现法治的精神。所谓具体,是做为个体的人民党员,无论职务有多大,只要犯了国法,不能仅用党纪来处理,国法同样要兼顾。一句话,党员犯了法,与非党员的处罚是一致的。
  
  所以,张汉卿既肯定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,也避免党权对法治的可能干扰,在新民行政管理实践时就坚决不设立管理公、检、法、司的政法委书记,而是由党的副书记“联系”四套班子就是一种设计。
  
  只要有人的地方,就有江湖。体现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,不一定就要硬安一个政法委书记来进行管理,可以换成一个机构或组织。这个机构或组织,张汉卿选择了议会。
  
  由于议会是完全体现了党的意图,所以各级法院、检察院向各级议会负责就很好,也不会偏离党的领导这个大前提。议会本来就是监督政|府的,那么具体在法律意义上实现监督任务的法院、检察院可以不受政|府主体制约地实现对政|府雇员实现法制监督,这才是真监督。否则,管理同级法院、检察院的政法委书记犯了事,作为下级,怎么去实现对上级的约束和监督?何况有很长一个阶段,政法委书记又是同级党的常委,决定着同级两院内很多党员干部的升迁命运?
  
  按这个思路,后来形成了《中国人民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章程》中关于党员违反的处理原则,也是后来有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奠基。它在东北法学界持续发酵,远在关内的同仁们也嗅到了余香。
  
  也许是“五四运动”余温里民众对段政|府抗议的热情未减,或是感觉到奉系的表态得到国内舆论的声援后声势浩大,中|央政|府考虑了数日之后,最终还是选择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名誉受损问题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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